可以说公共形象是指在公共场所的形象,但是深一层的意义是,对外界的形象。这个可以是个人,也可以是集体。如果是集体的话,我们通常会说某个人的行为代表了他的单位的形象。
公共形象通常都是指一种“公共性”的社会形象。它是“具象”与“抽象”、“形体”与“人格”、“物理”与“伦理”的统一体。这种“公共形象”的核心,是它的伦理性内容,即“真理”的力量和“人格”的力量。
也就是说,领导者公共形象所输出的形象信息,不是T型台上那种直观、鲜亮的“形体”信息,而是评价性的“伦理”信息。
从广义上说,政府形象包括领导者形象,也是政府系统向社会提供的“公共产品”之一,它在客观上,也有一个适度“包装”的问题――正是在这一点上,我们可以把它视为是一种行政技术。
社会中任何一种公共形象,其实都是由“人格形象”与“形体形象”、“伦理形象”与“物理形象”这些对应性东西组成的。
“形体形象”是一个人的外貌形体,因其具有物理性,亦可称“物理形象”;“人格形象”则是一个人多元素构成的精神品质,因为具有伦理性,亦可称“伦理形象”。领导者的物理形象诉诸“视觉说服”,伦理形象则诉诸“心理说服”。
英国思想家霍布斯(Thomas Hobbes)曾把“仪容”视为一种“权势”:因为“它征兆着善,使妇人与陌生人见爱”。的确,外形和容颜由于诉诸“视觉说服”,容易先入为主地给人以某种印象暗示。
然而,归根结底,形象的穿透力和影响力的关键,在于它的伦理性而非它的物理性,在于它的内在性而非它的外表性。也就是说,在于其形象构造中的伦理元素和“心理说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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