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)上市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 经纪人员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实发股本额5%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。 (4)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内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没有成交记录。 (5)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欠佳,最近两年连续亏损,或上市公司出现面临破产的局面。 (6)上市公司因其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。 (7)上市公司连续一个季度不交纳上市费。 (8)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须暂停上市。 此外,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发或发放股票、红利期间,其股票亦将自动暂停上市。 上市公司的问题较为严重,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证券交易所将报经有关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,可对有问题公司作出终止其上市资格的决定: (1)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的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。 (2)上市公司在被暂停上市期间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。 (3)上市公司将被解散和进行破产清算。 (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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